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24:22 286 人看过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蹇彪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或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七条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八条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及时告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8: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总则(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本法权责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2023-06-02
    386人看过
  • 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当事人的法律文件;(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普通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租赁受托房屋时,还必须提交受托人的租赁授权书。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以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增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可出具《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凭证。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出租房屋登
    2023-05-07
    197人看过
  •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
    2023-06-05
    168人看过
  • 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当事人的法律文件;(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普通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租赁受托房屋时,还必须提交受托人的租赁授权书。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以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增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可出具《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凭证。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出租房屋登
    2023-05-08
    443人看过
  •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3月1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市长:程亚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To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
    2023-04-23
    74人看过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
    2023-06-05
    381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9条原文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转租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13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1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展开城市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2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