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经营是法人吗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司确实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公司是有限财产,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漏洞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如何举证不是夫妻共同经营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想要举证证明某一笔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证明该笔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或者说是第三人的财产等。以房产为例:可以举证证明该房产是一方父母赠与一方的礼物而非赠与双方的,可以举证证明该房产为该方父母全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人是该方等;再如某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也可以举出赔偿或补偿协议等证据证明系个人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现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
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引用网络流行的段子来表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二)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三)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四)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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