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25:07 54 人看过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经依法确认后主动开始,也可以经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开始。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是行政赔偿程序开始的前提。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根据本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首先应当解决致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问题。只有在致害行为被确认为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赔偿义务机关才有义务对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同时,只要致害行为被确认为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主动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按本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人就有权请求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致害行为的确认途径有以下两种:(一)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其行为违法,包括承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承认有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武器等行为。(二)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作出撤销或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或者判决(裁决)履行法定职责,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确认,那么请求人即可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本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警械等事实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可依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而对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确认,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要求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不能直接以此为标的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只能是在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提出事实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例如,有一车霸在招揽乘客时,对不愿意坐他车的人拳打脚踢,被公安巡警人员发现,对其进行了行政罚款,并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将其殴打致伤。事后,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其理由是不服行政处罚,并要求对殴打致伤给予赔偿,复议机关受理了此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加以确认,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殴打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确认,裁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对于只就事实行为违法性要求确认的,可以将其与赔偿请求合二为一,实际上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直接导致的是赔偿问题,赔偿也是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惟一补救的方法。因此,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则意味着不予赔偿,请求人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并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处理。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本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据此,可以把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独式,另一类为一并式,或称连带式、附带式。这两类提起方式虽然目的相同,都是请求赔偿,但在程序上却有较大差异。(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的请求仅限于赔偿”,对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已不存在疑问,或者说,作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双方当事人都已不存在争论,留下的只是赔不赔和赔多少的问题,这就与先要确认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再决定是否赔偿,在程序上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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