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9:25:23 217 人看过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提问,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八、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十九、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一、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二、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三、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现代的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犯罪都是基于对法律的研究之上而开始钻空子违法,为了防止机关没有办法依据现成的法律而让罪犯逃脱,就不断地将现有的刑事法律进行修改而对于新的犯罪情况进行了监控,只要有违规的情形就要针对性的处置。

最新刑事诉讼法新规定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增加和修改哪些新的法律条文呢

1.增加的条文,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愿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行,并对处罚无异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从宽对待处理。

2.修改的条文,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理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机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将由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如果是公安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则也可以由检察院立案调查。

3.增加的条文。因故已被单位开除的公职、公证人员及被吊销职业资格证的律师等人,不能再担任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的法律辩护人。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此人是和犯罪人员、被告人关系亲密的人员。

4.增加的条文。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可以在司法公安机构派出值班的律师,服务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帮助起了解案件诉讼审判中的各个流程,并给出指导意见。司法公安机构需要告知被告放拥有和值班律师沟通的权利,还应该为此提供一定的便利。

5.修改的条文。针对特殊的案件,比如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恐怖犯罪方面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沟通见面,必须要取得案件侦查机关的同意,且需要相应的侦查机构提前和看守所沟通才可以。

6.修改的条文。监视居住的行为只能在犯罪嫌疑者的对应的住处范围内进行。住处四处流动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制定的住处里进行监控。重大案件,如恐怖犯罪方面的,需经过上级批准,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监视。不能够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办理的专门处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任务。

7.

增加的条文。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考虑其犯罪的实际情况、认罪态度、对当地社区造成的影响等。在犯罪嫌疑人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处理方式。

8.修改的条文。重新定义侦查的含义。是司法公安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和破案的强制性行为。

9.修改的条文。负责侦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审讯时,需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坦白从宽处理相关规定。

10.修改的条文。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对于设置到因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和对人民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重大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和相关的批准逮捕手续,通过技术手段调查,移交相关机构执行处理。

11.增加的条文。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主动认罪受罚,需要有相关的书面记录,并在法律起诉书中记录清楚该情况。

12.增加的条文。检察院对于监察机构起诉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的监察法进行审查处理。法院调查后任务需要补充内容的案件,应退还给监察部门进行再次的补充调查。监察机构任务需要进行留置处理的相关案件,检察院对嫌疑人采取提前拘留后,留置措施则自动失效。检察院需要在拘留嫌疑人十天内容做出判断和相应的处理措施。除非情况很特殊,可以将时间再延长几天,但最长延长时间不能超过四天。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4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诉期长短与法定最高刑有关。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五年;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为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为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为十五年;而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追诉期为二十年。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
    2023-09-29
    309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最新
    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最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不是私法;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2023-08-12
    203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起诉期我国法律都有哪些规定?
    诉讼期限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二、强制措施的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在14日以内;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四.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
    2023-06-03
    395人看过
  • 我国规定什么是恶意诉讼罪了吗?
    一、我国规定什么是恶意诉讼罪了吗?我国并没有规定所谓的恶意诉讼罪。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哪些行为属于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2-10-10
    17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鉴定规定(最新年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包括对伤残和精神状况的评估。这些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包括对伤残和精神状况的评估。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刑 事 诉 讼 鉴 定 范 围 : 伤 残 与 精 神 状 况 评 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范围包括伤残与精神状况的评估。伤残的鉴定由法医进行,而精神状况的鉴定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者聘请单位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同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对于鉴定意见,鉴定人也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范围包括
    2023-09-09
    289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安部规定有哪些?根据公安部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1.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询问和搜查,并
    2023-08-30
    397人看过
  •  我国如何规定了追诉时效最高刑?
    这段内容描述了不同法定最高刑的刑罚经过期限。具体来说,如果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则需要经过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需要经过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需要经过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则需要经过二十年。在二十年以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则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 诉 时 效 最 高 刑 如 何 计 算 ?追诉时效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追诉的期限。最高刑是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中,刑罚最高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有不同的期限。一般来说,追诉时效的计算是从犯罪行为
    2023-09-06
    384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如下:(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二、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
    2024-01-23
    215人看过
  • 我国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一、在我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5-01
    279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诉讼法移送起诉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移送起诉法条是如何规定的?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一人犯数罪怎么确定管辖?1、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够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管辖权的机关统一侦查,对次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积极配合。2、优先管辖原则。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分清,而又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各部分罪行应当统一由最先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
    2023-06-03
    314人看过
  •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在我国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申诉期限应当如何进行理解?刑事诉讼中申诉期限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理解。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超过2年提出申诉,如果是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023-06-03
    157人看过
  • 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非婚生子女最新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相关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作出了特殊的保护,以保障职场半边天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即使出现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也不能与处于该三期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
    2023-08-04
    410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办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办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办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规定是: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1、拘留及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1、拘留期
    2023-06-18
    160人看过
  • 最新刑法针对虚假诉讼罪规定了哪些刑罚?
    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1、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刑法虚假诉讼罪要件是什么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本罪所称的捏造事实包括捏造全部事实,捏造部分事实,也包括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这里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也包括在民事诉讼中,捏造事实变更诉讼请求、就原告的起诉捏造事实提起反诉,还包括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
    2023-07-04
    28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2021最新刑事诉讼法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7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
    • 在我国法规中什么刑事诉讼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1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刑事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8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
    • 我国除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什么诉讼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6
      我国的诉讼类型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一、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及行政诉讼三类。 1、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 2、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
    •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最新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0-12-25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