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非所有存货都要通过“存货”科目核算。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的实际成本。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存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存货”科目核算。对于两种看似存货业务而明确其不能通过“存货”科目核算,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2.购入存货的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区分实际支付与尚未付款购入存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尚未付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行政单位对购入存货实际支付的作经费支出处理,而对尚未付款的未作经费支出处理,作增加“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科目处理,严格遵守了行政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精神,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3.置换换入的存货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方式不同。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置换换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对于支付补价代表换入存货的行政单位一项资产的减少,按照借贷记账法记账原理的要求,必然会引起另外一项资产的增加,所以应以加记的方式计入置换换入存货成本之中。相反,对于收到的补价代表换入存货的行政单位一项资产的增加,按照借贷记账法记账原理的要求,必然会引起另外一项资产的减少,所以应以减记的方式计入置换换入存货成本之中。对置换换入的存货区分支付补价或收到补价两种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入成本方式,也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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