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01:04 274 人看过

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通过国际租船市场洽订。合同中的非强制性条款可协商修改。船东提供适航船舶,承租人按期提供船舶,卸货港由出租人在合同约定地点,选择权归承租人。光船租赁合同特征为出租人提供船舶,承租人负责雇佣船员、提供物料,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需登记。

航次租船合同为什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呢?

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但是,航次租船合同中仍然有一些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

其中,保证船舶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以及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是航次租船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是实现航次租船合同订约目的的前提,而承租人则有按期提供船舶的义务。此外,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的义务方面,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而承租人则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权利。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包括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通过国际租船市场进行洽谈,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虽然合同中有一些非强制性条款,但双方可以协商排除或修改。保证船舶适航和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是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另外,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是出租人只提供船舶本身,而船长、船员和船用物资由承租人负责。在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方面,需要进行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通过书面合同的签订,可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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