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1:32:15 347 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义是: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目前,全国已有绝大多数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绝大多数地方已按中央要求完成工作,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什么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包括: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系,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期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以下规定:

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一、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1)可以,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分两种
    2023-02-21
    335人看过
  • 经营性土地承包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吗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作用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作用是,解决农村承包土地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了土地什么问题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
    2023-03-29
    424人看过
  • 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有关国家专职部门依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上的种种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赋予的实际作用,它是整个登记制度的核心。物权登记与非登记引言:机动车的种类五花八门,用途也千差万别,是否所有机动车均应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看来不能一概而论。其一,机动车通常都要上路行驶,从事运输工作,但也不尽然。例如,在新车买卖过程中,汽车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买汽车,再将汽车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此时汽车仅仅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出现,尚未投入道路运输。又比如,许多农村的手扶拖拉机只是在田间地头从事运输和耕作,基本上不会在公众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尚未投入或根本不会投入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来说,一般不会也无须到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
    2023-08-10
    484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一、民法典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当前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何种登记的模式还仍存在争议,但作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具有二元性质:(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行政管理登记;(2)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物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既坚持了登记要件主义的原则,同时又通过“但书”规定,为适用登记要件原则的例外的采登记对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义留下了空间,可谓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原则的二元体系:一是采登记要件(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生效;一是要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规定:“通过招
    2023-04-12
    240人看过
  • 没有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有很多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只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而没有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转让登记。因此,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而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在原承包户的名下。如果原承包人再次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让人并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转让的情况,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在第一位受让人和第二位受让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主张权利时,就会出现因第一位受让人受让后没有办理转让登记,而无法对抗第二位受让人。一、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可以转让吗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土地
    2023-02-21
    313人看过
  •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和《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重庆市区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操作规程。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23-06-21
    36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14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转让有什么意义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27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
    •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的公章叫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19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的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包括: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 承包土地必须登记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也不是。自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已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公司是否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 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