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背书的基本效力之一就是票据权利转移,而票据背书无效的,票据权利不会发生转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一、商业承兑能够起诉所有的背书人吗
商业承兑可以起诉所有的背书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是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非转让背书是怎样的
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所进行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非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例如: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注意的是,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在进行质押背书时,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质押背书一旦成立,背书人就应当将该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使该票据成为对背书人债务的一种担保。当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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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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