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无效票据权利是否转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5:52:40 498 人看过

1.票据背书的基本效力之一就是票据权利转移,而票据背书无效的,票据权利不会发生转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一、商业承兑能够起诉所有的背书人吗

商业承兑可以起诉所有的背书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是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非转让背书是怎样的

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所进行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非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例如: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注意的是,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在进行质押背书时,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质押背书一旦成立,背书人就应当将该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使该票据成为对背书人债务的一种担保。当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09: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权利相关文章
  • 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甲与乙有实际交易,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付款义务,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际交易,丁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丁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丙主张权利。律师分析意见:正常情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023-06-06
    95人看过
  • 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是否有效
    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有效。票据法律相关解释中对此类情况作了解释,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1、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依据民法规定,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债权。2、如出现因记载事项不规范、不完整而导致背书不连续的,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记载事项,使之连续,再行使票据权利。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2023-05-01
    399人看过
  • 在公告期间,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否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示期间,汇票权利的转让无效”。公示申请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销毁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时间
    2023-05-07
    207人看过
  • 票据权利买卖是否认定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权利买卖并不一定会造成票据无效。例如票据出票人依法出具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票据,背书转让票据无效的,不会造成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一、票据行为有哪些(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
    2023-02-28
    151人看过
  • 能否将银行本票进行背书转移?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承诺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银行本票按规定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持有人转让本票时,应在本票背面的背书栏中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的银行印章,并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认可人栏中填写被认可单位名称,然后直接将银行本票交给被认可单位,并将相关证件交给被认可单位检查。现金银行本票怎么支取现金1、接柜审查。接柜员受理持票人交来的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交由本票经办员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第一联或存根,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是否确属本行签发的本票;(2)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3)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还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
    2023-07-05
    325人看过
  • 伪造背书下的票据权利保护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它是建立在票据上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即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所行使的权利。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伪造背书下对票据权利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凡是合法占有票据的人就取得票据权利,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凡合法权利不因伪造背书行为而丧失。另外,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出于明知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合法占有票据指的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通常是善意、无重大过失的、支付对价地取得票据。证明流通票据的合法票据权利人的方法,就是背书的连续。背书连续是指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只有背书连续的
    2023-06-06
    72人看过
  • 票据背书转让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拒绝承兑汇票,拒绝支付或者超过提示支付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因此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或者超过支付提示期限时,不得再次背书转让。背书的作用是转让票据权利,被述人通常是为了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学会支付时,背书人不能获得票据权利。同理,票据超过支付提示期后,再次背书转让的,备案人无权取得票据权利,被述人利益无法实现。票据法的规定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承担汇票责任,被告人承担承兑和支付后手持有的汇票的责任。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
    2023-08-06
    107人看过
  • 背书形式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不足以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背书形式连续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最直接的证明方式,背书形式不连续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但不足以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本案中,被背书栏因一字之差导致背书形式不连续,但依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稀土公司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而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之后**稀土公司又基于货物买卖关系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连续性的票据流转过程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汇票享有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因笔误而造成的背书形式不连续并不能导致原告丧失票据权利,原告对涉案汇票享有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因被告某银行之前对涉案汇票做出拒绝付款行为,原告行使追索权已经具备法定条件,据此原告依法可以向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内的票面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023-06-14
    231人看过
  • 已背书票据可能无追索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背书的票据是可能无追索权的,例如背书不连续的或者背书不完备的,不享有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一、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未记载下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
    2023-03-20
    383人看过
  • 背书“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抵押
    不得转让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持票人权利的限制,即其不得进行转让。在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只是将票据出质给债权人,该票据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并未转移给质权人。如果出质人能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就要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但是如果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并未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能否通过不得转让的票据保证债权的实现呢?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之规定,票据已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质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证。质权人通过质押的票据实现债权,应该通过票据的转让手续,所以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宜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
    2023-06-06
    478人看过
  • 本票是否允许背书转让
    一、本票是否允许背书转让正常情况下银行本票既能转让又能背书,但是填有现金字样的本票不能转让和背书。我国银行的本票全部为可转让,只有汇票是可以直接选择是否允许转让。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二、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汇票、支票的区别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2023-04-29
    171人看过
  •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出格无效吗
    一、转账支票背书盖章出格无效吗转账支票背书盖章出格无效。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二、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转账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收款人个人
    2023-04-14
    111人看过
  • 具体是如何区别票据背书行为无效的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1.背书交付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
    2023-06-27
    273人看过
  • 支票背书的无效情形有哪些,转账支票背书章怎么盖章
    一、什么是支票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二、转账支票背书章怎么盖章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
    2023-06-06
    418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票据权利
    相关咨询
    • 背书是否就构成了票据权利转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不一定,主要看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如不履行就有可能实现质权导致票据权利转让。、
    • 背书人可否转让收据权利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0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如何区别票据背书行为无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
    • 被背书人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怎么样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8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4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