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重大立功不起诉适用于“特殊案件”
此外,试点中还包括一项内容:对符合标准的案件,如果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而且在侦查阶段可以撤案。
沈亮对此解释说,这主要是借鉴了国外的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特殊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经过最高检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他还进一步介绍说,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认罪认罚也有“反悔权”和“反悔后再反悔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这也是他的权利,如果在反悔以后,在确实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仍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他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他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者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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