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诈骗罪的相关要件和构成要件,包括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不仅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涉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一般诈骗行为更为严重。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不仅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涉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一般诈骗行为更为严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贷 款 诈 骗 罪 如 何 认 定 ?
在贷款诈骗和借贷纠纷中,有时很难区分二者的界限。要分清二者的区别,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 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 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3. 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综上所述,要认定贷款诈骗罪,需要关注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的履约能力、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到期后的偿还行为。如果行为人无法偿还贷款且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需要综合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一种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具有双重性质,不仅侵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涉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需要关注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的履约能力、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到期后的偿还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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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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