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认定的标准及应用范围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号:司发通[2013]146号)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标准实施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文号:GB18667-2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注: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报废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其中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宣布废止。但国家级司法机构未下发统一文件进行规范,而伤残鉴定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所以各个地方关于该标准具体使用时间仍存争议,浙江省规定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适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文号:GB/T16180-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注: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都适用新标准,而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仍可适用该标准。
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上述适用情形中,各地对何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使用该标准意见并未统一,浙江省规定为2017年3月23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可适用该标准,其他情形均为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可适用)
6.《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文号:GB/T31147-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已规定了适用该标准的损伤评定护理依赖程度的方法,就无需依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
7.《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文号: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自2014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适用范围: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二、司法鉴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做司法伤情鉴定需要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
三、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几次
伤情鉴定的次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对于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十八条
-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168人看过
-
缓刑的适用范围及标准规定
310人看过
-
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
74人看过
-
刑事鉴定的范围及其应用
216人看过
-
电力公司赔偿范围及标准
91人看过
-
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
427人看过
-
司法鉴定轻微伤的范围及量刑标准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23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以及范围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02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
-
法院确认合同有效的标准及范围?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2(1)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作为公民个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且智力发育健全;作为法人,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并且在自己的经营活动范围内,才能作为合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团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
-
深圳超车车祸认定标准及范围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7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以及涉及的范围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9非法集资的立案标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会进行立案。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