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的保险免责条款是否对货物价值有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00:42 289 人看过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认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又称为责任免除条款,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根据法律或双方协商一致,免除或限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狭义的责任免除条款即除外责任条款,意指免除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之条款。笔者认为,由于保险人所固有的实力和语义上的强势,从法律上规定保险人应对一切免除或限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成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实地位的重要手段,故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采用广义说。

从笔者审理保险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很多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免除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的除外责任条款等同于免责条款,而没有意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款、保险人的解除权条款、投保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及合同生效条款等也属于广义免责条款的一部分,实践中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内容不尽全面。笔者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包括:

(一)除外责任条款。它又可分为原因除外责任条款和损失除外责任条款,前者是指约定保险人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如约定因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出现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后者指约定对何种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约定对战争、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行政或执法行为、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等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免赔率(额)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标的物损失可免除一定限额的责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限制责任条款。如《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4条第1款规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三)投保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许多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如约定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投保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此类条款同除外责任条款一样,实际上也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一种条款。故保险人在为此项说明时,应注意须同时说明投保人的义务内容及其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有效主张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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