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方式和法律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24:03 107 人看过

(一)设立直接中介公司(DirectConditCompanies)

B国与C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给予B国居民包括根据B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来自于C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A国和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A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有限的税收优惠。同时,A国和B国之间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B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是A国国内法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在B国设立一家公司,设在B国的这家公司从C国的所得就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B国公司再把所得汇回A国居民,同样A国居民能够享受A国与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这样,A国居民就通过在B国设立一家中介公司减轻了其在C国所得的税收负担。

设立直接中介公司的作法可以用下图说明。

A国A公司

税收协定或

国内法优惠

没有或限制税收优惠

B国B公司

税收优惠

C国C公司

(二)设立进阶中介公司(Stepping-stoneConditCompanies)

如设立直接中介公司的情况所示,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协定只给予有限的税收优惠,但A国与D国之间缔结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D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A国国内法给予税收优惠。D国的税收制度对所有公司或者是某一类型的公司是优惠的。在B国,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而来自于C国的所得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可以在D国设立一个公司,该公司通过向其在B国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来取得大部分利润。B国的公司在C国实现其利润并可享受B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这样,来自于C国的利润就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转移到D国。由于这笔利润在D国免税或税负很低,这样,来自于C国的所得最终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返回到A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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