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1 14:31:12 277 人看过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此问题处于保修期限之内,那么其保修责任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房负有法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应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商品住宅而言,该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载明的保修期限;如保修期限短于《规定》中所规定的最短保修期限,则保修期限应不低于《规定》中所规定的最短保修期限。而对于非住宅商品房来说,其保修期限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载明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任何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切实履行保修责任,并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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