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暂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6:14:45 319 人看过

以下情况担保合同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属于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后,如果其中一方合法中止履行,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二)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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