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整体保持北业南居的用地格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22.30公顷,较“一张图”减少1.68公顷;居住用地面积20.90公顷,较“一张图”增加2.08公顷。
(二)中小学、绿地、加油站等用地规模均不变,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优化用地布局。其中中小学用地面积8.78公顷,小学和高中形状微调,初中调整至古田路以北,古雅路以东,各学校用地面积不变;绿地面积7.73公顷不变,集中调整至临古田一路原远大制药厂地块内;加油站用地面积0.41公顷不变,沿解放大道向西微调位置和形状。
(三)复合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点位控制)控制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不变,调整至本项目范围外。
(四)2处110千伏变电站减少为1处,采取点位控制。
(五)复合公交枢纽站、小型消防站规模不变,位置结合方案微调;公共通道结合方案调整位置;复合社会公共停车场总车位数控制406个不变,位置结合方案调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是开发商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开发商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编制范围)全市城、镇规划区依次划分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街坊等规划单元。其中控规导则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控规细则以管理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
第二十条(管理依据)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规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规划论证工作的作用)控规细则未覆盖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控规导则组织规划论证,进一步细化地块规划控制要求。规划论证成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明确规划条件的辅助性技术支撑。规划论证工作应以完整规划单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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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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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力普与武汉市长李宪生共商武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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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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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五条详细内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9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东湖新技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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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灌溉水田占地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181、灌溉水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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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田征地补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81、农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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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运行条例第66条的强制性内容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1铁路、桥梁、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城市建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附表7—7)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附表7—8)的规定;城市道路下穿铁路时,铁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控制净空》(附表7—9)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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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规划由谁编制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