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判决不当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1:32:51 395 人看过

1、审查起诉时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在押的,经审查不应适用缓刑的,一般应决定逮捕。虽然没有在押与判处缓刑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司法实践中几乎已成惯例,对于审判时没有在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均适用缓刑。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则不应决定逮捕。

2、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对不应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明确表明对该被告人不能适用缓刑,并阐明理由及法律依据,促使审判人员采纳公诉人的意见。

3、法院判决后,审查发现对不应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视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支持下级检察院,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不认罪的。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连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即使所犯罪行较轻,但拒不认罪,同样不宜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4、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

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视为缓刑已经执行完毕,只能对余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科刑,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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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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