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利的种类及其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2:01:30 335 人看过

公司股东权利分类如下:

1、根据股东权的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分配剩余财产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故称为共益权。比如表决权、查阅权等权利一般需要与其他股东一起行使。自我利益主要是指财产权,共同利益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

2、根据股东权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同意,否则不得剥夺或者限制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以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

3、根据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临时股东召集权。

公司股东权利的滥用方式有哪些?

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的方法如下:一、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增加限制大股东相关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条款。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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