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是可以对农村的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政府是需要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损失予以相应的补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农村土地征收协议。
被征土地单位(下称甲方):
征收土地单位(下称乙方):
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共亩,所征土地位于:
土地四至: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甲乙双方实地勘验征用地界,依据勘验结果,乙方按照每亩1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该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相关一切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在实地勘验征用土地面积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给付甲方,或由乙方在甲方配合下直接将上述补偿费发放至被征用土地原承包村民。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甲方及其下属村民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及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应将所征土地清场,不得有影响乙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植被及物品,并在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移交乙方。
甲方承诺确保征收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如因与第三人就征收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致使影响乙方建设经营的,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应从善意出发,维护与协助乙方对被征用土地的建设经营,为乙方的建设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征用土地用途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沙包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被征土地单位(甲方):
代表人:
征用土地单位(乙方):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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