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法律依据是什么
1、《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受理条件有哪些
1、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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