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债券最新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31 05:06:23 454 人看过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

第四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发行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报价系统参照相关规则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备案

第六条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

(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八条发行前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

(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

(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销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中,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提交,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第九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

(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

(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第十一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与认购人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转让

第十四条经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

申请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则办理,并提交转让服务申请表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机构及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等非参与人可以委托报价系统参与人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十六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以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

第十七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前项所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五)、(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七)经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根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认购人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承销机构应当要求认购人在首次认购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受让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或承销机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息同时在报价系统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场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在不同场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认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定向按照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向被代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初始登记情况以及备案情况等。

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并购事项确定无法完成的;

(三)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对发行人或被并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五)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应当由承销机构履行一般由受托管理人承担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募集说明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制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七)并购交易终止;

(八)发生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应当由承销机构或发行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付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条在募集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并购重组终止或发生认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提前偿还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本息进行偿还。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以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其所作承诺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约谈、要求改正、暂不受理业务申请、暂停或终止债券转让服务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承销机构违反本办法、报价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约谈、要求改正、报价系统范围内谴责、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或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筛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采取约谈、要求改正、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承销机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采取约谈、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或报价系统其他相关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要求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具有证券业协会会员身份的参与人违反本办法及报价系统相关自律规则的,由证券业协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具有其他自律组织会员身份的参与人违反本办法或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相关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八条参与人因从事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相关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的试点办法中,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条件,方式方法,时间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发行人,承销机构等参与方的义务和违反本规定要承担的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诠释,此办法具有的法律效力使资本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也给各个企业发行并购重组债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并购重组新规催生“上位”大戏
    A股并购重组浪潮汹涌,不乏麻雀变凤凰的上位大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2014年7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减少行政审批、放权于市场的政策风向下,新规定是否将激发起新一轮并购重组浪潮?上市公司发股定价有新意目前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价应当不低于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随着市场的发展,这种定价模式出现以下三个缺陷:缺陷一该规定过于刚性,在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尤其是股价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容易违约。缺陷二由于投资者对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资产注入预期,公司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长期偏高,增加了交易难度。缺陷三资产出售方为了尽快完成交易并寻求一定的补偿,往往对注入资产虚高估值,引发市场质疑。为了避免以上的制度缺陷,监管部门对这一规章制度做出
    2023-06-06
    68人看过
  • 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管理方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2024-02-03
    261人看过
  • 企业并购重组新规审核阳光化
    作为证监会推进的重点工作,并购重组十大安排将在今年陆续推出,包括进一步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外界最关注的借壳上市相关规范政策,目前条件已渐趋成熟,有望率先出台。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这些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是对中国证监会推行阳光作业的又一次很好的诠释。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致力于推行阳光化审核,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增进市场参与主体对证监会发布的法规、审核工作程序的了解,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注重重组方案的质量,促进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上市公告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前述法律适用意见就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
    2023-06-05
    398人看过
  • 兼并并购重组的差别,并购重组委员组织由来
    兼并并购重组的差别在于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否一致,债权债务是否能够一并转移、吸收等。并购重组委员组织由来是指为了审核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才会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一、兼并并购重组的差别兼并并购重组的差别如下:1.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2.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二、并购重组委员组织由来并购重
    2022-07-04
    209人看过
  • 并购重组与兼并重组的区别,股票并购重组是好是坏
    并购重组与兼并重组的区别是企业法人资格不同,债务清偿和承担责任不同和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等。股票并购重组是好是坏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是在重组期间,因某些原因导致失败的,则是坏的。一、并购重组与兼并重组的区别并购重组与兼并重组的区别:1.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2.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2023-06-05
    360人看过
  •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法律依据吗?
    最近有的企业成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试点。所谓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即是指所谓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有人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吗?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本期
    2023-05-22
    159人看过
  • 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并购重组委的职务与规程
    一、并购重组委的职责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三)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四)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二、并购重组委的规程:1、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2、并购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3、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4、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
    2023-04-17
    228人看过
  • 新一轮并购重组潮来临
    记者从一位接近国资委的权威人士处了解到,今年国资委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联合重组与调整,重点研究和适时推进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等板块的布局调整,2009年上半年确定并公布第一批国有资本必须保持控制力的重要子企业名单。另据了解,2009年国资委还将制定出台3个有关产权管理的文件,探索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效监管。早在今年年初,本报一篇题为《内外部环境成熟央企重组年启动》的文章就将今年定义为重组年。如今看来,在国资委的驱动下,央企出于业绩压力,出于产学研一体化及整体上市的考虑,今年央企将在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等领域上演并购重组的重头戏。实际上,国资委大力促进央企调整重组以及加强监管是有很多内因的。据了解,尽管近年来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成就举世瞩目,但是目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发展仍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企业重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实现80-100家的目标任务仍很艰巨;国有大型企业母
    2023-06-05
    271人看过
  •  债务重组与并购的差异
    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债务重组不属于并购的类型。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债务重组和并购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债务重组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延期付款等方式,解决短期债务问题。而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或接受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实现企业扩张和提高市场份额的目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债务重组的目的是解决短期债务问题,而并购则是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综上所述,债务重组和并购虽然都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经济行为,但
    2023-10-26
    303人看过
  • 并购重组的运作,并购重组的基本流程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运作:企业并购重组的运作,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并购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二、企业并购重组流程的三个阶段(1)首先是项目的初始阶段。这时应明确项目的内涵及意义,并组成项目团队。将需要改进的流程与企业的经营结果如提高利润率、降低成本等直接联系起来,使企业认识到改进流程的意义。明确流程的起点与终点,以及改造完后应达成的目标,即理想的状态是什么。在这个阶段,还应组成由管理层及各相关部门成员构成的项目团队,必要时可请专家提供帮助。(2)正式进入流程的分析及设计阶段。先对现有流程进行分析,可采用头脑风暴法,列出现有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输入/输出环节出错、步骤多余等局部问题,或是将串行的流程定义为并行,进行的时间错误等结构性问题。然后通过鱼骨图等问题分析工具找出产出问题的原因
    2023-06-01
    183人看过
  • 当前纸业并购重组新特点
    当前纸业公司的重组并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从强弱联合到现在的强强联合转变。过去行业并购主要是强弱结合,强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的优质资产,重点是购;现在是优势企业与强势企业联合,体现了强强对接。华泰集团、太阳纸业等企业成功实践了这种模式。现在,这种模式正成为当下造纸业成功合作的范本。二是从行业整合到产业链整合的转变。最初的整合多在行业内部进行,现在扩展到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兼并重组,这样可以起到优化衔接、提高盈利能力、减少资源消耗的优势。三是从外资购内资到内外资联合的转变。此前,外资企业多数直接并购国内企业,现在,更多的是内外资联合了。这样可以实现国内外两种市场及资源的结合。四是从企业单纯融资到金融与产业对接的转变。随着我国造纸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金融资本也看中了纸业的发展潜力,资本也伺机介入纸业领域的重组整合。如投资公司鼎晖就瞅准时机战略投资泉林包装,并推动其在香港成功上市。这四个方面
    2023-06-09
    361人看过
  • 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一、重组并购重组并购,是指企业基于经营战略考虑对企业股权、资产、负债进行的收购、出售、分立、合并、置换活动,表现为资产与债务重组、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股权或产权转让、资产或债权出售、企业改制与股份制改造、管理层及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债转股与股转债、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调整等。二、并购的方式1、整体并购是上市公司以资产为基础确定并购价格,受让目标公司的全部产权,并购后目标公司通常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分公司。优点是目标公司变为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在不受股东干预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改造,缺点在于并购后的运营资金投入量大,不能发挥低成本并购的资金效率。2、投资控股并购向目标公司投资,将目标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优点是收购成本低,且与原股东和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好处理;缺点是并购后的整合运行中会有一些制约因素。3、股权有偿转让根据股权协议价格受让目标
    2024-03-24
    136人看过
  • 并购重组公募债券是什么意思,它的相关规定又是什么
    (一)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二)公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的认购者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人。发行者一般有较高的信誉,而发行公募债券又有助于提高发行者的信用度。除政府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外,一般私营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发行公募债券。由于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广泛分散的投资者,因而要求发行者必须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并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并购重组公募债券有关规定各国法律对公募发行都有较严格的规定。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发行公募债券,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非
    2023-06-20
    429人看过
  • 并购重组的重要性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一)获取战略机会。并购者的动因之一是购买未来的发展机会。当一个企业决定扩大其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经营时,一个重要战略是并购那个行业中的现有企业,直接获得正在经营的发展研究部门,获得时间优势,避免了工厂建设延误的时间;减少一个竞争者,并直接获得其在行业中的位置。(二)发挥协同效应。企业并购重组可产生规模经济性,可接受新技术,可减少供给短缺的可能性,可充分利用未使用生产能力;同样,可产生规模经济性,是进入新市场的途径,扩展现存分布网,增加产品市场控制力;充分利用未使用的税收利益,开发未使用的债务能力;吸收关键的管理技能,使多种研究与开发部门融合。(三)提高企业管理效应。企业现在的管理者以非标准方式经营,当其被更有效率的企业收购后,更替管理者而
    2023-06-05
    1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2
      据了解,所谓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比,并购债突破了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需为中小企业的限制,但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括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
    •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谁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21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并购重组发行的债券应当是哪些企业?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7
      并购私募债券发行人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法人,即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债务重组包括并购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02
      债务重组不属于并购的类型。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的内容你知道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