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什么机关发放的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人员组织、业务指导、审查审核工作。
二、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发证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按规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五)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
(六)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七)除继承和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登记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八)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九)因依法查封、预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
(十)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十一)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所需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门牌(民政部门有效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4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如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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