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双方所争议的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分别承租;
2、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3、参考当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标准对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一、租赁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二、房屋租合同怎么写出
房屋出租的,其合同可以这样写:1、出租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和联系方式;2、承租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和联系方式;3、房屋的位置,以及房屋的内部情况;4、房屋的用途;5、房屋的租赁期限;6、房屋的租金,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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