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地方人代会选举中,常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依法当选的现象。
在地方人代会上,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的当选,一般来讲,只要是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列为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的结果就应该受到尊重和承认。
法律明确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选民或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这“四个可以”的规定,是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的具体化,它既给了代表或选民自主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行使民主权利以充分的法律保障,也为有关组织依法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复当选干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然而,有的地方出现代表依法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或选票上“另选人”栏里的人员当选,有关领导以所谓“不是大会主席团推荐的候选人”等为借口拖着,不予认可。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是不利于有效维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庄重行使权力的法律尊严及权威性;二是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位、作用问题,对当选人员本人的权利及积极性等造成了一定影响;三是对须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正确处理对人民负责与对上级机关负责的一致性问题,产生困惑乃至质疑。
出现这种“法律白条”,无论出于什幺原因,从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维护法律尊严来看,都是极不当的。如果事后经调查,确有“贿选”等方面破坏选举问题的话,再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撤销职务就是了,而不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庄严选举的结果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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