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是审核一下事由,然后就是实际的执行,做出决定书。(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二)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三)强制执行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税强拍〔〕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经税务局(分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在“决定:”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款内容中选择填写。
对《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保封〔〕号)所查封(扣押)的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对你单位提供用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书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6.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7.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不动产拍卖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机关协助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8.“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0.文书字轨设为“强拍”,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拍”。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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