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劳动安全谁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5:33:17 438 人看过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在对外赔偿后,可以向教师追偿。为了达到监督教师、维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目的,防止追偿权的滥用,学校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只能针对对事故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一般过失的不予追偿,更不能将追偿责任主体泛化;二是追偿的数额要适度,追偿数额的多少应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要考虑被追偿者的工资收入,不能因追偿影响了教师的家庭正常生活,使追偿制度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学生劳动注意事项

1.参加集体劳动,一定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要随意行动。

2.劳动时不要接触有害物质,如硫酸、农药等,不随便触摸、玩弄电器及电源开关等。

3.劳动是应远离没有防护装置的传送带、砂轮、电锯等危险劳动工具,以免发生意外。

4.劳动之后,要及时打扫个人卫生,尤其是在劳动中接触农药等有害物质的,要及时洗手,避免不小心导致农药中毒。

5.要换好适合的劳动的服装,服装以透气、舒适为宜。

6.要熟悉劳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因方法不当而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7.准备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了解该项劳动的安全常识,避免劳动中危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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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8日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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