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难点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1:21:27 202 人看过

1、确认同居关系

在庭审中,经常会有一方不承认是同居关系,这就需要主张同居关系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因此,律师建议在起诉之前,尽量收集能够确认双方同居关系的证据,或者在调解阶段签署《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如案例一中签署的协议,确认同居的时间及同居的事实,财产的分割方式。这样,即使一方想反悔或者不执行该协议的内容,那么该协议也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同居关系和确认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各自占有比例的证据使用,在法院认可协议的效力后,一般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对共同购置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

2、确认出资的比例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由于购房政策的原因,往往会将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双方金钱有时会混同使用,甚至相互转账,导致无法确认共同出资中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

因此,律师建议双方在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时,最好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出资比例及占有财产权属比例,同时,出资最好用银行转账方式,以便留下相应证据。即使事前未签订协议也可以参照案例二中,事后补签协议,同样可以确认双方的出资份额,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按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一)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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