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岗位上班受了伤属于工伤,那么在串岗替别人帮忙时受伤了,是否属于工伤?近日浙江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串岗时受伤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都属于工伤。
吴XX原是丽水市A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
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故判决,维持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吴XX的工伤认定。
一、工伤应赔偿标准
首先要确定受伤的工人有没有购买医疗保险,如果有购买医疗保险要尽快进行申报,一定要在受伤后的24小时内进行申报。然后将受伤的工人的基本信息、受伤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打印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上公司的公章并和证明材料一起送至社保局。
注意:工伤认定时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签名及手印、事故见证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受伤工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受伤工人当月考勤记录、受伤工人首次病历本、受伤工人医疗诊断证书,所以的证明材料都需要盖上公司公章。所有材料交到社保局后,公司会受到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申报流程就完成了。最后只要等到受伤工人痊愈后,进行报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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