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区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动迁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07 21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动员搬迁(简称动迁)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划拨在本市八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须动迁房屋的,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动迁,如人力不足的,可委托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的具有承担拆迁业务资格的单位代理动迁,并签定《房屋动迁授权委托书》。接受代理单位不得将动迁任务再行分包或委托。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承担动迁任务。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动迁工作必须在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屋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负责动迁的单位,应向市房管局提交动迁工作方案,申领《动迁工作证》。

第五条担负运迁工作的人员,须接受市房管局的动迁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动迁工作证》。动迁人员在现场工作须携带《动迁工作证》。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动迁事宜。

第六条动迁人员应按《动迁工作证》规定期限、地点完成动迁任务,期满应将《动迁工作证》缴回发证机关。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动迁任务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验审或延期手续。

第七条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对持有《动迁工作证》的人员应予接待,并按国家有关征地拆迁房屋补偿、人员安置的规定协商搬迁事宜,不得拒绝洽谈。

第八条建设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须经市房管局鉴证,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方能生效。

第九条建设用地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广州市征用土地办公室除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或吊销《动迁工作证》,直接停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建设用地单位如遇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或拒不洽谈搬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或向广州市房管局房屋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谩骂、殴打动迁工作人员,违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建设用地单位尚未或正在动迁工作的,应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房管局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房屋授权委托书》、《动迁工作证》、《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和《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统一由市房管局印制。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动迁相关文章
  • 广州市拆迁地块内房屋安全工作加强通知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机房所、沙面街房管科:雨季期间,为保障我市民众的居住安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我局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拆迁地块内的房屋安全。请你们结合《关于落实2003年汛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280号),组织各区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进行清查处理,重点解决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房屋安全清查工作安排及要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清查,对市拆迁办已排查出的94个在拆地块进行重点清查处理(具体名单附后)。对拆迁地块房屋安全清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分案到人,专人督办。一是向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当面讲明房屋安全要求和责任;二是与公司一起现场勘查,清查结果列表造册,以备查用。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书面通知房屋业主和拆迁人进行房屋安全处理。必要时可强令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确定为危房的,责令业主或
    2023-07-03
    100人看过
  • 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操作指南
    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6-28生效日期:2002-06-28发布部门: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局为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
    2023-07-03
    316人看过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在广州市的操作方法
    【阅读全文】(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
    2023-07-02
    190人看过
  •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指南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一、城关区一类地段雷坛河以东,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折盐雁大桥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二类地段解放门以东,兰山排洪道(铁三小)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望垣坪山根以北;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折盐雁大桥以东,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中山桥北端至靖远路至盐场路至盐雁大桥西端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黄河以北。三类地段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东,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兰山排洪道(铁三小)至铁路以东,焦家湾南路与鱼儿沟路交接口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以北;望垣坪、伏龙坪;靖远路至盐场路以北的庙滩子、王堡堡城、朝阳村、李家湾、大
    2023-07-02
    465人看过
  •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因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发生的纠纷,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进行裁决。第三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及时、合法、准确的原则。第四条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第五条拆迁机构或被拆迁人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应在拆迁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提出申请的,须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第六条拆迁机构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一)拆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二)被拆迁人拆迁情况调查表及房屋平面位置图等有关资料;(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用地拆迁暂行办法(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要,同时把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好,切实做好建设用地的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办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从建设需要,按期搬迁。用地单位和被迁单位或个人应履行拆迁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抗拒执行。第四条土地管理局是主管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的机关,凡在本市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包括独资、合资、内联企业),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必须由土地管理局统一按本办法办理,未经土地管理局确认的拆迁协议无效。用地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私自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不得擅自提高补偿费或安置标准。被拆迁
    2023-06-08
    408人看过
  •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失效]
    经1997年5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的管理,保障地铁正常的运行秩序,保护地铁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运行需要的一切设备及其配套的所有建(构)筑物。本规定所称的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周边外侧5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水沟外侧3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建设范围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本规定所称地铁安全控制区是指地铁车站隧道构筑物、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外侧30米以及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铁运营和地铁设施保护的管理。凡进入地铁车站、搭乘地铁和在地铁安全、保护控制区域内从事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总公司”)负责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现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我局。附: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一、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二、收件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
    2023-02-28
    439人看过
  • 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
    2023-07-02
    312人看过
  •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
    2023-04-22
    246人看过
  •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
    2023-06-04
    248人看过
  • 2007年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
    2023-07-02
    220人看过
  •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四条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五条旧城区的改造,应按照规划成街成
    2023-06-10
    143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解决市区货币拆迁安置中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解困房建设本意见所称的解困房,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供应清河、清浦两区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开发整理拆迁以及储备用地上困难户购买的安置房。解困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以需定产、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平方米,户型设计要经济、适用,最小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两室一厅),最大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市房管局、城建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的城市建设实施货币拆迁过程中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困房年度建设计划,列人市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解困房建设应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三类以外地区储备解困房项目建设用地。解困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2023-04-22
    189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动迁
    词条

    动拆迁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的拆迁。包括对房屋整体或部分拆除,以及对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过程。 动迁补偿标准是指根据不同地区政策和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动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 更多>

    #动迁
    相关咨询
    • 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中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9
      首先要确定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但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补偿的对策都是产权所有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标准参考《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
    • 广州市房屋拆迁案例怎么理解?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3
      拆迁人看到拆迁方案不会“蒙查查” 据了解,《新版本》要求拆迁人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拆迁的实施期限、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信息等拆迁事宜进行明确阐述,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让市民更有知情权。按照广州的旧城改造相关规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要实行两轮事前征询制度:第一轮征询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方可启动
    •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4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规定如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 扬州市乡村房屋拆迁赔偿管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因此,被征收房屋的赔偿
    • 邢台市划拨土地拆迁补偿方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9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责成属地区、县(管委会)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已经完成,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村民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