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强制听证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25:42 386 人看过

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仙连组27号(即仙连33-1、33-2、33-3号)的房屋被列入仙游县鲤南48#地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范围内。由于该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拆迁人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09年8月5日在《福建日报》刊登公告,请该房屋所有产权人携有关产权证件前来洽谈房屋拆迁事宜,我局也于2009年9月14日把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但至今没有相关产权人与拆迁人联系洽谈房屋拆迁事宜。根据拆迁人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房屋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时间:2009年10月23日上午9:00

地点:鲤南镇人民政府四层会议室

主持人:陈良金记录员:吴慕芳

听证由房屋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代表和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国土、规划等有关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代表参加。房屋拆迁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等权利。要求参加听证的被拆迁户应于2009年10月21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局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本局确认后方可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会参加的被拆迁户代表不超过5人,若报名的被拆迁户代表超过5人的,将公开、随机抽取5人作为代表参加听证会,未经本局确认的被拆迁人不得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特此公告。

仙游县建设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听证适用的程序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听证。所以听证应当符合: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公安机关关于违法事实及处罚的认定有异议,双方有重大分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听证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有异议,但没有要求听证,就不进行听证。听证的主动权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方。二是属于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听证范围。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听证范围,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权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有权要求听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听证要求,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所谓依法举行听证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体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结合本法,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提出要求听证的时间,应当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

、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时间准备听证,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由于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要求听证,到公安机关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之间没有规定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特别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抓紧组织听证,不能无故拖延。

、除案件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比如主持人是被侵害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主持人与被侵害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处理回避的程序,可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的过程,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核定证据,对证据应进行充分的质证,允许辩论,以达到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写出听证笔录,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根据新认定的事实、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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