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8:01:29 153 人看过

一、临沂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近年企业财务及经营状态良好,管理规范,库容库貌干净整洁;

3.近年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100公里,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交通条件;

5.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万吨(含2万吨)以上,单仓仓容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具有有效灌容500吨(含500吨)以上,单灌灌容50吨(含50吨)的油罐及其配套设施。仓房、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房、油罐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相关标准;

6.具有与粮食存储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

7.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每个独立库区有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化验室;

8.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二、临沂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理材料

1.法人代表承诺书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库区基本情况表

4.仓房基本情况表

5.仓房建设(维修改造)基本功能状态说明

6.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

7.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8.主要专业人员表

9.主要仓储设备及安全设施表

10.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11.企业财务状况表

12.智能粮库系统

13.应用低温储藏技术

三、临沂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国务院令第38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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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储存粮食资格的中央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代储粮管理条例规定的怎么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