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租房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1:33:41 201 人看过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了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含享受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

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期满仍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采取在用人单位公告通报、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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