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道德处理方法有: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等。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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