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的赔偿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6:50:24 99 人看过

一、固有利益损失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二、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一、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法律规定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的支出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可得利润的丧失、可得工资奖金的丧失、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等。

二、合同有效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有效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存在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3: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1、当事人应当存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行为;2、当事人应当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恶意进行磋商等;3、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他人信赖利益。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2023-02-19
    467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
    2023-04-13
    397人看过
  • 责任的特点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哪些1、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3、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4、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包括固有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的赔偿两个部分。(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
    2023-02-21
    288人看过
  •  能否在缔约过失中约定赔偿责任?
    合同行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损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就赔偿来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例如:1.可以协商。合同行为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表达的意思真实,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2.合同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主行为,只要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3.合同行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损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就赔偿来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能否约定赔偿?根
    2023-10-30
    243人看过
  •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规范目的/李红军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规范目的李红军法律研习网摘要:本文从分析信赖、信赖利益的概念入手,论证了信赖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进而根据这一目的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关键词:信赖缔约过失责任范围一、信赖、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责任1、信赖(relianceonpromise)与信赖利益(relianceinterest);何谓信赖?这个问题与信赖利益的概念一样令人迷惑,按信赖一词系“美国法所创建”[1],因此,其基础含义只有在美国法所创建语境下才能比较得到正确理解。在美国法中,信赖乃是基于对允诺(promise)的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受允诺人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2]。因此,信赖实际上涉及的只是一种期待,在这种期待中,并未涉及是否有损失的问题,在信赖中加入损失的问题,将混淆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区别[3]。关于“信赖利益”,自富勒发表了《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2023-06-08
    375人看过
  •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一、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有哪些?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
    2023-03-16
    177人看过
  •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
    2023-06-26
    312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①。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须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则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遭受损害可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保护;另
    2023-06-09
    394人看过
  •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一)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二)自己受有损失的事实、损失范围;(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自己因合同无效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说明】合同无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无效的状态。就司法实践而言,合同是否无效只能由法院确认。当事人既然诉讼到法院,合同是否无效当然应当以法院的认定为准。对于法院认定的无效合同,当事人自然也不必再举证。但是,如果当事人将合同无效与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分别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被其他诉讼确认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文书以证明合同无效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提起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诉讼中,其证明方式有两种:1、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同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缔约过失;2、提供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
    2023-06-14
    465人看过
  • 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一)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二)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三)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四)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一、缔约过失直接损失有哪些(一)信赖利益损失除包括所受损失外,还包括所失利益,即因缔约过失而导致的缔约(交易)机会的损失,又叫做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不仅违背了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或回复原状原则,而且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信赖利益中所失利益的赔偿,必须限定在该利益是在可预见的范
    2023-03-28
    182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此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即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
    2023-06-09
    303人看过
  •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固有利益
    一、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固有利益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内容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为了缔约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行为责任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即因缔约
    2023-06-15
    168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1、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的竞合”,按照赫尔维格的理论,多个请求权有着共同的目的,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形使都将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因此任一项请求权得到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的行使就没有必要。否则其所获得利益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这也是受既判力理论的影响,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通过提起另一个请求权再起诉,法院不再受理,不但是考虑法律的权威及稳定性,同时也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在选择以哪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是必须慎重。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未提起的请求权意味着我们的自动放弃。其实,如何认定竞合时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影响,无法就全体请求权作出一般性的回答,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分析。民事责任竞合的后果,说到底就是规范请求权的选择。当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如何选择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里我们需要提到的是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
    2023-06-09
    415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议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源于德国。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对缔约上过失责任进行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致,故难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针对这一现象,耶林认为“从事合同缔结的人,从合同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合同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合同的缔约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合同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
    2023-06-09
    12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1﹑什么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项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此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缔约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
    • 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赔偿需符合哪些条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2、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
    • 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相关行为的何种阶段有着不同认识,一般认为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缔约过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时,在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 2022年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3
      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