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的适用规则
(一)宣告刑为单处罚金,法条已作数额幅度规定的,处起点额的2倍;法条未作数额幅度规定的,非经济犯罪案件单处罚金数额不少于5000元;经济犯罪案件单处罚金数额不少于涉案金额的1倍;
(二)宣告刑为并处罚金,而法条未作数额幅度规定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2000元;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为基数,每增加半年,罚金增加500元;基准刑为拘役刑的,每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500元;法条已作幅度规定的,有本条第(三)、(四)、(五)、(六)情形之一,按此幅度规定,不属此情形的,罚金幅度在起点额的2倍以内;
(三)法条规定以销售金额的百分比为罚金下限,倍数为上限的,以对应幅度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一个月,罚金增加销售额的2%;基准刑为拘役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基准刑为管制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2倍;
(四)法条规定罚金以一倍至数倍为幅度的,单处罚金为最高倍数的一半;主刑为管制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2倍;主刑为拘役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对应幅度徒刑的起点刑和并处罚金的起点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在起点倍数基础上增加0.3倍;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对应幅度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2倍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0.1倍。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2.5倍,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0.1倍;
(五)法条规定以一定范围的百分比作罚金幅度的,主刑为管制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150%;主刑为拘役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200%;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以基准刑对应的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40%;主刑为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以基准刑对应的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10%;
(六)法条规定以主刑幅度确定罚金刑幅度的,以该法条最高罚金额与最高徒刑之比,得出年平均罚金额(取整数),然后再按下列方式确定宣告的罚金刑:
1、基准刑为管制刑,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1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2倍;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2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
2、基准刑为拘役刑,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1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对应的起点额为2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倍;
3、罚金起点额为1—2万的,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5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6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7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以起点刑并处罚金刑幅度的中线刑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人民币5000元;
4、罚金起点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6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5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以起点主刑并处罚金起点额的两倍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2万元。
二、罚金刑判而不执成为司法的瓶颈
罚金刑判而不执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原因在于:首先,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不强或者根本就不愿意缴纳,尤其是一些并处罚金的案件,大多被告人被判处自由刑,认为我也关了,谁还缴钱,有很强的抵触情绪。其次,法院对于罚金的执行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而且罚金刑是由刑庭还是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无相关法律依据。最后,对于判处小额罚金的案件,如盗窃数额不大的案件,占判处罚金案件总数的比例特别高,如果要完全执行则需要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
三、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吗
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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