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的取消调整应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21:30:07 284 人看过

从理论上讲,利息税兼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定功能,利息税所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可以促进居民投资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即既能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能通过实际利率的变化影响居民的储蓄行为,还能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从而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因此,出于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并以此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方面的目的,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这实际上是恢复利息税的征收,因为1950年和1980年,我国曾经两次出台利息税政策,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执行。

客观地说,利息税自恢复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收体制、减少储蓄增长、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增加财政收入来看,利息税作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尽管如此,利息税的开征还是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甚至否定,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加重了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因为在按统一的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的情况下,与高收入者相比,中低收入者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迅速增值(特别是在前些年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于是只能选择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利息税的征收,无疑使得中低收人者的相对税收负担重于高收入者;同时,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税征收范围之列,加之相关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当时未及时施行储蓄“实名制”,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如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以“私款公存”的方式逃避征收利息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开征利息税调整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7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并未有效地将储蓄存款从银行“挤出”,从而没有达到减少储蓄刺激消费的目的。

三、经济形势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已由当年持续的通货紧缩演变为当前的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2.7%,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2.79%(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232%),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基于这样一些客观原因或背景,人们呼吁尽快取消利息税。利息税究竟何去何从?现在看来,问题可能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并不是随意的“取消”就能解决问题。

在利息税的去留问题上,有几个方面的因素是应该考虑的:

其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比如,在美国,把存款利息与工资收入一样纳入所得税的计征范围,并按超额累进税征收;德国征收的利息税,主要是对存款多和利息收入高的人征收,一般小宗存款和利息收入少的人,只要向存款银行提出免交利息税申请,便可以免交存款利息税;还有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瑞典、韩国等,都征收税率水平不一的利息税。依照我国的税法,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所以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其三,如果说7年多来,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能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基于这些考虑,可以说,我国利息税的出路不是取消、废除,而是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比如,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可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改革中,以避免重复征税;再比如,可以按利息额的高低,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对高利息所得征收较高利息税,从而体现公平税负,避免“一刀切”;还有,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新的储蓄品种,比如养老储蓄等,体现差别税率,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在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规定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比如,我国已实施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或者规定某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利息税是事关千家万户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我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动、调整务必审慎。可以预期,通过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进行这样一些新的制度设计,我国的利息税体制将不断完善,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5: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货币相关文章
  • 关联方利益不需要调整。应提供哪些信息
    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所涉及的科目,哪些科目涉及经济业务变动的分析;第二步:所涉及的科目的性质,这些科目的性质,即:,它们属于什么会计要素,在会计等式的左侧或右侧;第三:增减变动,分析确定这些科目是增减变动,以及增减金额;第四:记账方向,根据科目性质及其增减变动,分别确定科目的借方或贷方;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此外,要勤奋,多学,多问,多练。1)首先,从会计科目入手,熟记科目的会计内容。2)学习会计准则和会计程序、会计制度和基本知识。3)多练习,多积累实践经验。4)及时了解各项财税政策,拓宽知识面。注重灵活运用,逐步做到准确核算、合理避税。同时,为了快速掌握会计分录的正确运用,不能死记硬背,也不能把某一会计教材中给出的分录范例作为万能金钥匙。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2。结合经济业务,理顺主体间的对应关系。3。对所有经济
    2023-05-02
    464人看过
  • 约定个人借款利息注意哪些方面
    一、要注意借款利率不要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要注意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应否支付利息的问题。三、要注意没有书面约定但对利息存有争议的问题。一、民法典中关于利息的规定有哪些关于利息的规定是这样的: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4、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二、借款人超过约定时间没有还款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
    2023-03-10
    61人看过
  • 离婚调解注意哪些方面
    离婚调解应注意的方面: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一、离婚调解后到第一次开庭多长时间当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离婚调解到第一次开庭需要多少时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如果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或者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的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一些案件,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当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要进行调解,但不可以一直调解不进行判决。二、起诉离婚立案后多久才会通知对方起诉离婚立案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诉讼中调解的后果是:1、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协议记录在卷;2、
    2023-02-23
    356人看过
  • 城乡医保整合最新消息包括哪些方面
    1、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2017年,前四批200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2、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1-2个地市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3、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4、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这些补助要加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2、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这些服务覆盖面要扩大1、分级诊
    2023-04-13
    480人看过
  • 离婚调解要注意哪些方面
    离婚调解注意的事项包括:1、离婚调解必须是夫妻双亲自参加,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与;2、离婚调解达成的内容,在调解尚未生效时,不发生法律效力;3、达成调解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生效调解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强制效力。一、离婚调解书下来了三十天了还没有回来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协议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签收的时间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方签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
    2023-03-21
    253人看过
  • 夫妻一方偿还欠债的利息应注意哪些
    偿还夫妻债务的注意事项如下:1、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离婚后,一方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一、离婚后的债务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债务,依照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下:1、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尚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为家庭成员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提前偿还的,则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将这部分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偿,或者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2023-03-13
    56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货币
    词条

    货币是度量价格的工具、购买货物的媒介、保存财富的手段,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它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经济协作关系。 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也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其具有长... 更多>

    #货币
    相关咨询
    • 利率调整最新消息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下面是调整后最新利率表:项目 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0.40 (二)定期 1.整存整取 三个月 2.60 半年 2.80 一年 3.00 二年 3.90 三年 4.50 五年 5.0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2.60 三年 2.80 五年 3.00 3.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 1.21 三、通知存款. 一天0.85 七天
    • 2019个税调整最新消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2018年个税调整最新消息: 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
    • 养老金调整要调整哪些方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定额调整部分,各地增加的幅度各不相同,福建、新疆最低,每人每月增加35元;辽宁的定额调整分为五档,最高档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挂钩调整部分,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相挂钩。大多数省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的方案不同,少数省份实行统一标准。
    • 不当得利利息返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4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是检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也是确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法律事实。
    • 离婚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6-05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那么,先来看看一下几个问题:1、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些什么?(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2)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3)离婚财产调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