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9:10:37 481 人看过

债务人理应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法院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因此其必须参加诉讼。否则,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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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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