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09:03:26 260 人看过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去哪儿缴税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应当去税务机关缴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出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尽快去税务机关进行缴税,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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