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叫刑法的溯及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8:51:04 338 人看过

刑法的可追溯性是指刑法生效后,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关于我国刑法的可追溯性,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按照本法通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起诉,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本法。本法实施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刑法的可追溯性方面,我国采用了从旧到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追溯和过去的例外。原则上,新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没有追溯效力。但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适用新法。

刑法溯及力适用原则

刑法溯及力适用原则如下: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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