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三类拆迁行为被禁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13:00:05 314 人看过

一说到拆迁,大家首先进入脑海的是什么画面?是拆迁后不给补偿款,拆迁户无家可归,每日在拥挤的出租房里;还是没有经过合法的拆迁程序,就进行强拆之后,拆迁户付出血的代价;又或者是拆迁户拿到不合理的补偿,唉声叹息!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加快的脚步,但是有的拆迁行为,却深深的伤害到了拆迁户们。就在前不久,国家明确的规定指出,有三种强拆行为将被禁止,农民的权益更有保障。

一、没有公告就拆迁

在决定某一地区实施征收行为之后,国家规定,征收部门一定要先向居民做出公示,提前告知农民关于拆迁的种种细节,包括搬迁地点、补偿方式、拆迁时间等等。一是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程序在法律事务和政治生活领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无论什么行为,我们都要遵守程序的先后。没有公告就实施拆迁的行为,是不符合程序,是违法的。

二、暴力拆迁

面对强拆,拆迁办与拆迁户的双方较量,到最后,没有谁赢谁输,只有满身的伤痕累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无论是合法的强拆还是暴力强拆,拆迁办都需要先与拆迁户做合理的沟通,无缘无故房屋被拆迁,这事放在谁的身上都是接受不了的。

面对暴力拆迁,我们要积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面对强拆行为,我们不要以硬碰硬,去相关部门直接举报。

三、没有安顿好居民就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最近,我国新版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没有安顿好居民就征收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大家在面对征收时,一定要牢记,在没有给出合理公平的补偿方式之前,不要签协议,更不要进行征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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