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期间领取的工资,协商解除后还要扣除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30 06:26:33 93 人看过

一、员工待岗期间领取的工资,协商解除后还要扣除吗

话说回来,如果员工在没打招呼就跑了,这可是算得上严重违反纪律哦。

这时候呢,公司有权决定让他走人,并且给他点惩罚,比如说罚款什么的。

当然啦,只要他没有给公司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就不能随意扣发他的工资。

要是发现公司扣押或者延迟发放员工的薪水,员工完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实现。

具体来说就是在原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进行充分的商讨并达成共识,那么未完成的劳动合同相关权利和义务将不再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被视为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其他形式的解除,都不需要明确区分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导致了劳动关系的终止。

其次,我们要讨论的是由于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两种情况所引发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

其中,过失性辞退主要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辞退处理,从而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这也正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至于非过失性辞退,则是非因职工原因而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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