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元年,随之而来的就是征收活动有了重大的改变,对于违法征收的情形,法律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违法征收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实体违法,也就是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征收补偿不合理,征收主体不适格等;
二是程序违法,包括违反征收流程,没有征收文件,没有给予被征收人法定的考虑、搬迁期限等。
限于篇幅,今天我们就先来讲一讲,征收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以下的内容。
一、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就一定会拆迁吗
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并不一定就会拆迁的,如果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就有可能不拆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政府强拆农村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的征收程序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么如果市、县政府针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的,则应当由市、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会确定一个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在期限内双方如果未达成协议,政府可以就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决定)。此时征补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在某个期限内腾退房屋,如不腾退,此时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被拆迁人就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境地了。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但是在这里强调一点,征收和强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不仅征收机关,征收决定本身,强拆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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