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国内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双重标准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其核心内容是国内法院是否应当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督,形成了“全面监督”和“程序监督”两种观点。本文拟从世界各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出发,围绕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来看,世界各国对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I)国内法院基于公共政策原因不干预涉外仲裁实质性问题的模式
这是主要国际法院采用的方法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条约和国内仲裁立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兴起的近20年中,法院鼓励和支持仲裁,尽量减少对仲裁的监督和干预,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例如,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华盛顿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签署的《解决各国国民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85年6月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法》对涉外仲裁的实质性审查都持否定态度。原因是,如果承认国内法院有权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司法审查,就等于将仲裁程序置于法院程序之下,这有悖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除法国国内仲裁允许就仲裁的实质性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外,均采取了法院不因公共政策以外的原因干预仲裁实体的方法。原则上,即使裁决明显错误,仲裁员的决定也不能被法院推翻(II)即使不是由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法院也有权监督涉外仲裁的实质性问题(以下简称“综合监督模式”)
英国《1950年仲裁法》赋予国内法院通过强制性条款干预仲裁实体问题的权力,干预的原因不仅限于公共政策。也就是说,仲裁员必须就特殊案件向法院作出陈述,法院将对仲裁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特殊案件陈述程序”。此外,不能排除法院对法律纠纷仲裁的管辖权。当事人合同中排除案件陈述程序的条款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因此不具有任何效力。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明显的事实和法律错误撤销裁决。尽管《1950年英国仲裁法》早已修订,但一些国家仍然实施参照《英国仲裁法》制定的法律
-
仲裁监督制度
181人看过
-
仲裁制度中司法监督的现状
426人看过
-
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362人看过
-
我国法院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一审终局制的建立
374人看过
-
涉外刑事司法制度概述
158人看过
-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选择
500人看过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有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3-12-22《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
我国有哪些涉外离婚制度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9《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
-
我国现在对涉外仲裁法律怎么样?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31、一般适用与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上述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
-
国内对涉外仲裁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2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XX、XX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
-
我国涉外离婚制度有什么特点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