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租房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将解除租赁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11:10:39 396 人看过

石家庄公租房承租人3种行为将解除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虚报欺骗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石家庄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主动退出。

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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