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应当不占用、征收、征用或者少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属于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林地,用地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土地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委托遵义市林业局等57个单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规定面积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黔林资发[2017]170号)一、委托事项(一)建设项目长期使用规定面积内林地的审核,具体面积规定
1.长期使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在0.3333公顷以下(本文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长期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0.6667公顷以下;
3.长期使用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面积分别未达到相应规定面积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4.长期使用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面积未达到相应规定面积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两项面积合计未达到该项规定的面积标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此材料提交复印件1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此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发改、能源、水利、交通等部门。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3
使用林地申请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4
《使用林地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此材料提交原件2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建设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该单位需一并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中的查验人、查验单位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6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相关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4.6编制成果:a)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林业生态红线I级管控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b)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c)项目变更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使用林地的位置或者面积发生改变的,需就发生改变的使用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按上述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7
拟使用林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此材料提交复印件1份(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原件1份
林地权属证书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8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9
使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国有林地的,提供与其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10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林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意见材料。符合规划的,提供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11
项目使用国有林场国有林地提供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有林场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材料:(三)建设项目占用或临时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提供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申请报告、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补充方案及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12
项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查处报告原件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
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材料:(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以下材料:1.案件查处报告;2.属于行政案件的,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3.属于刑事案件的,应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13
采石采砂项目提供符合市(州)、县级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或政府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和相应国土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项目批准文件根据项目的类型不同按照以下规定提交:采石、采砂、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市(州)、县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的证明材料。
14
经营性项目使用Ⅲ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的,提供相关规划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划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政府、国土、旅相应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史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220506-->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肖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688023-->
-->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光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688026-->
30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申请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仁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688023-->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对受理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决定。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光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688006-->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不合格:不予以许可;合格:同意使用。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肖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220506-->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准: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史庆
-->
9个工作日
批准: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42号市林业局窗口,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16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16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应当不占用、征收、征用或者少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属于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林地,用地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土地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24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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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供哪些材料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27专家解答:《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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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需要哪些材料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19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需要的材料包括有什么: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林地权属证明 5、补偿协议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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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林地占用审批权限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9林业局林地占用审批的权限如下: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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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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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林地租用如何给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91、林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