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星录,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西乡县大河镇大河村二组,农民。系被害人周桂芳养子。2007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简万钧,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星录故意杀人一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3月31日以汉检公刑诉(2008)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显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星录及其指定辩护人简万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星录因不满其养母周桂芳卖自己的柴山和房屋,多次与周发生争吵。2007年10月11日6时许,二人在周桂芳门口又为此事发生争吵,周桂芳咒骂了王星录,王顺手拿起一木棒朝周桂芳头部猛打数下,致周当场死亡。后王将周的尸体抱入屋内,伪造成周从楼上背玉米时摔死的假现场,随后离开了现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杨秀斌、何银昌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星录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星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无异议,当庭亦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杀亲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王星录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周桂芳(死年79岁)与被告人王星录系养母子关系。周桂芳欲卖自己的柴山和房屋,被告人王星录对此不满,多次与周发生争吵。为防止周桂芳卖掉柴山和房屋,被告人王星录夜间住在周桂芳住房旁的房间里。2007年10月11日6时许,周桂芳在门口为自己柴山上的树被砍,质问王星录,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王星录顺手拿起一木棒(俗称杵路棒),朝周桂芳背部猛打一棒,周倒地后,又朝周头部猛打数下,致周桂芳当场死亡。后王星录将周的尸体抱入屋内,伪造成周桂芳从楼上背玉米时摔死的假现场,即离开了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秀斌、张兴华、常绍华等人证言,先后证明周桂芳于2007年10月11日上午死亡的情况,当时见周桂芳背着背篓面朝地躺着,地上有散落的玉米棒子,象是从楼上摔下来的,屋内多处有血迹,头部有伤,死的不正常。
2、证人何银昌证言,他的住房与周桂芳的住房相距有100多米,平时说话相互都能听见。2007年10月11日6时许,他送他孙子上学时,听见周桂芳同王星录为砍松树的事在吵架。他同他孙子及邻居家的女儿许兰兰走到周桂芳房子旁的小路上时,听见有打架的声音,王星录说“你还咒不咒了”,当他们走到周桂芳门前的小路上时,见王星录打着手电筒往屋里走,没有看见周桂芳。
3、证人许兰兰证言,证明案发当日6时许,邻居何银昌送孙子上学,她与他们同路,走到周桂芳家旁边田坎时,听见周桂芳在吵架,后她看见有人打着手电筒在周桂芳门前。
4、证人李玉莲(系王星录之妻)证言,因周桂芳要卖她自己的的柴山和房子,不让他们继承,所以王星录经常和周桂芳争吵。周桂芳死的头一天晚上王星录住在周桂芳旁边的房子里。周桂芳被安葬后,她问王星录“人家都说周桂芳是你打死的,是不是你打死的”。王星录只是说“早晨6点钟,周桂芳就在院坝里骂我,咒我们全家,说我把她柴山上的树砍了”。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乡县大河乡大河村二组周桂芳及其养子王星录的住房范围内。两家房屋连脊,坐东向西共三间,其北侧两间属周桂芳住房,在其堂屋门外南侧130㎝距地面50㎝以下墙面有散在的喷溅状血迹;堂屋门槛外侧及门槛下石头上有点状血迹;北侧后半间歇房有一木梯通向楼上,梯下地面有散落的玉米棒;门槛内侧地面有一处25㎝×14㎝干枯血迹;东墙下有一背篓。
6、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周桂芳系被钝器打击头部等部位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周桂芳血型为“B”型;周桂芳尸体位置血迹样、干檐坎墙壁上点状血迹样、堂屋大门门槛下石头上血迹样、堂屋至灶房门槛上血迹样,经检验均为“B”型人血。
8、被告人王星录供述。他10岁时被周桂芳抱养,近几年关系处理的不好。为柴山和房屋的事发生矛盾,周桂芳经常咒骂他。2007年10月11日6时左右,他起床后,周桂芳站在院坝里质问他为啥砍柴山上的树,并咒骂他,他一气之下顺手拿起一木棒,将周打倒了,又朝周头部打了五、六下,边打边说“看你还咒不咒我”。后他见周桂芳死了,害怕坐牢抵命,就赶紧将周的尸体抱到火堂屋里半间的梯子旁,后又到他自己房间拿了一手电筒,返回把尸体面朝下,拿了一背篓给周背在背上,又从楼上掀了一些苞谷棒子散落在尸体旁,伪造成周桂芳上楼背苞谷摔死的假现场,随后便离开了。当日下午5时许,村支书张廷华电话告诉他周桂芳死了,他即给周桂芳办理丧事。
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录与其母产生矛盾,发生纠纷,争吵中持木棒连续击打其母头部,致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星录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当庭无异议,当庭亦无辩解。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处分属自己所有的财产并无不当,案发当日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因此,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亲案件,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星录不但不孝敬其母,还与其母争夺财产,并借机杀害其母亲,并伪造现场,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且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本应严惩,判处死刑,鉴于本案是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告人王星录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星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安平
审判员曹汉民
代理审判员王健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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