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机构设置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和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设综合管理部、汽车召回管理部、信息管理部、一般产品召回管理部和研发部主要职能和工作范围:建立信息系统,维护网站,设立热线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收集、整理产品缺陷信息,建立早期预警报告系统;建立技术专家和产品检测机构数据库,监督、管理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组织技术专家或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缺陷调查和认定;开展召回效果评估;开展产品安全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加强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方的协调与沟通;开展有关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承担产品缺陷技术调查与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产品缺陷风险评估与召回效果评估工作;
3.承担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专家库与检测机构的评审与管理工作;
4.组织建立并维护国家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与国家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平台;
5.组织开展消费者关于产品缺陷问题的投诉受理与综合咨询工作;
6.承担制造商信息备案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产品安全法规的宣传与消费者教育工作;
8.组织开展产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9.承担全国产品安全与缺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3)秘书处工作;
10.承担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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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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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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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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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是一种制造商或供应商主动收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的行动。它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可能造成损害或危险的产品影响,并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这可能由监管机构、公司内部检测或消费者报告引发。一旦发现问题,制造商通常会立即采取行动,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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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出台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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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缺陷产品应由谁召回?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5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制造商应主动召回或按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召回,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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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的内容是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1这里还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即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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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09-22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