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强制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6:00:37 368 人看过

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

一、车险代位追偿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代位追偿”的情形,即”因第三者对投保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再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理赔人有权提出申请代位追偿的条件是:第一,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第二,投保了车损险;第三,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二、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4、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三、三者商业责任与交强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主要区别如下,

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商业险是自愿的,故您必须购买交强险。

2.交强险的保证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保障范围方面,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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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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