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强制性规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3 19:15:13 104 人看过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中对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作出了规定,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于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尤其应当看到,强调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可能需要法官对每项约定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判断,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承揽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规定的,一般是需要在三年的时间之内提出。

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有权对不符合条件的诉讼申请进行驳回的处理,这也是合理的行为,因此必须要谨慎的对待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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