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并政办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4-19
执行日期:2005-4-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去年7月1日颁布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更加规范,公示制度得到加强,人民群众投诉显著下降,取得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巩固深化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围绕一年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际进行回头看,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太原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璞(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邢文奇(市政府秘书长)
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编办、人事局,邀请市人大、政协、监委有关领导参加。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三、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材料是否详细,公示手续是否简便快捷;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履行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四)是否建立了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五)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5年4月25日至5月10日;
(二)集中检查阶段:2005年5月11日至6月25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2005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五、检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材料;
(三)现场查看实施行政许可过程;
(四)对行使行政许可权频率较高的部门进行暗访。
六、工作要求
(一)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检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总结一年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如实反映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在自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于2005年7月30日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4223443.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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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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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取费用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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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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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怎么收费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9《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费。这有利于消除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动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效减轻企业和公民的负担。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可以收费。这些收费主要包括:一是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倾倒废弃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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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